混油通常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油品混用(例如齿轮油与液压油混用)、同类型不同品牌油品混用(例如长城L-HM 46液压油和美孚DTE 25液压油混用)、同类型同品牌不同黏度等级的油品混用(例如长城L-HM 46和长城L-HM 32混用)。不同情况的混用,对润滑系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。
(1)不同类型油品混用
不同类型的油品混用在润滑过程中是不允许出现的。不同类型的油品,不论是基础油还是添加剂都不相同,混用后极大的可能会发生反应,对润滑油抗氧化、抗磨等关键性能产生影响,严重的时候可能会产生大量的油泥、泡沫,导致设备润滑不良,出现异常磨损。
(2)同类型不同品牌油品混用
同类型不同牌号的油品混用是润滑过程中比较多见的一种混用现象,通常发生在换用油品后。由于各种原因,设备可能会更换润滑油牌号,在此时如果没有对润滑系统进行彻底冲洗,就会出现新旧两种牌号的润滑油混用。同类型不同品牌的油品混用后,会影响润滑剂的综合性能,如果两个油的基础油和添加剂种类差异大,也会产生油泥、泡沫,不利于设备的润滑,因此此类混油也应尽量避免。
(3)同品牌同系列不同黏度等级的油品混用
同品牌同系列但不同粘度的润滑剂混用这种情况并不多见,通常是设备工况特殊的需求,或者补油时补错了油。同系列的润滑剂通常情况下采用的基础油和添加剂都是一样的,只是黏度有差异,混用后也通常只会对润滑剂的黏度产生影响。黏度的变化会导致润滑油膜强度发生变化,进而影响润滑油的抗磨性能。因此如果不是设备润滑特殊需求,当发现存在同系列不同黏度的油品混用时,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,或者换油,或者补加正确的新油,以免设备出现异常磨损。
总之,除非设备有特殊的润滑需求,否则不论哪种情况的混油,都是润滑过程中不应该出现的。在设备润滑管理中,要规范加换油操作,避免混油导致润滑事故。